2022年2月5日 星期六

男子高速公路肆意開槍 法官減刑兩次

事件標題:男子高速公路肆意開槍 法官減刑兩次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台中市曾姓男子,去年8月開車載著女友,於國一號高速公路時,不滿李姓男子開車變換車道,竟持槍於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肆意開槍對李男射擊1發,子彈貫穿車窗,擊中李男左手腕其囂張行徑引發社會震撼,他因另涉毒品案,3天後被警方逮捕時,他主動坦承持有槍械且開槍,台中地方法院以未遂、自首等理由減刑兩次,持有槍彈部分判刑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開槍的殺人未遂部分,則判刑4年10月,合併執行6年8月,可上訴
  •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去年(2021年)8月以5萬元價格,向張姓男子(偵查中)買得非制式手槍共2把,以及子彈共56顆,其中36顆具殺傷力,8月21日晚間9時許,他駕駛自用小客車,載著女友,車內有購得的手槍1把,在國道一號南向171.1公里處,亦即台中市潭子區路段,不滿李姓男子開車變換車道,他竟於高速行駛的道路上,肆意持槍朝李男汽車射擊1發,子彈貫穿副駕駛座側車窗,擊中李男左手手腕
  • 李男左手腕穿刺傷合併尺神經、尺動脈、肌肉和肌腱損傷等傷害,但仍控制車輛,下交流道報警,曾男則於案發後第3天,同年24日下午3時許,因涉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察拘提,他主動向員警坦承開槍,也偕同員警於翌日(25日)凌晨,到苗栗縣查扣兩把手槍與子彈。
  •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曾男在警察尚未確認他涉案之前,即坦承他是國道槍擊案的開槍者,且偕同員警查扣槍彈,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的自首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殺人未遂部分,也因未遂而減輕量刑,法官強調,曾男犯後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持有槍械彈藥部分,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殺人未遂罪輕判徒刑4年10月,合併判刑6月8月,可上訴。 

警察抓不到的犯人,自首後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比例」該多高?被逮捕的罪犯,「勇於面對司法」到底是怎麼評估才算?「非無悔悟之心」怎麼又會在案發後三天因為另案被拘提,這邏輯上講得通嗎?隨意在街上開搶傷人,該是加重其刑或是減輕其刑,是不是決定於這一槍打在哪裡或是誰的身上?「未遂、自首」等理由可以減刑兩次,那高速公路上開車被槍傷的駕駛心裡會受傷幾次?

 

# 台中很多槍應該不是傳聞,一直是個警方無法解決的事實

# 不知道這一槍打在法官跟檢察官的車內時,結果會不會一樣

# 法官不該是地藏王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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