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 星期五

年獲利400%檢起訴「吸金」 法官認「美麗的大餅」判無罪

事件標題:年獲利400%檢起訴「吸金」 法官認「美麗的大餅」判無罪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黃姓女兩年內成立A公司與B冰淇淋店,向投資者宣稱有超高獲利,入股A公司每10萬月拿4千,B公司年獲利可達400%,檢方認為是吸金,以銀行法起訴,不過台南地方法院認為,2間公司僅26位投資者,且正常運作,即使營運不善仍未擴大招募投資人,不像如「空中閣樓」沒有運作的典型吸金公司,黃女只是過度樂觀,給投資者一塊「美麗的大餅」,但不違反銀行法,所以判處無罪。
  •  這件「吸金案」要追溯2012年到2013年,黃女宣稱的獲利方很簡單,投資賣營養食品的A直銷公司,一股10萬、每個月能拿4千元,一年後如果不願意再投錢,每月還是可領取2千元報酬,這間公司共吸引了18位投資者。
  • 另一間冰淇淋店B,一股12萬,黃女宣稱只要入買一股,入股一個月後變2股,第3個月可以再賣其中一股回公司,這樣的年獲利高達400%,這間B公司共有8位投資者。
  • 這個投資方式說起來簡單,但檢調單位在釐清人際關係與金流卻曠日廢時,光是判決書內的明細資料就有16頁,直到2017年檢方蒐集事證完備,認為黃女的兩間公司,向多數人吸金,而報酬明顯不合理,以違反銀行法對黃女起訴。
  • 但是,審理這案的法官相當仔細,雖然認同有不合理的獲利,但是不認為有「吸金」的情況,分成三點逐一說明,第一點是兩間公司有正常的營運情況,也有證人表示曾在B冰淇淋店打工,起初生意還不錯,而A公司有許多公開標價的營養食品,甚至有投資人認為A公司正常營運,是有希望的公司、第二點是投資者的招募對象有侷限性,都是黃女在直銷公司時的夥伴,最後一點則是在公司難以營運時,沒有擴大招募投資者。

  •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銀行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嚇阻地下投資,但是一般行業都會穩定獲利當噱頭吸引消費者,不過這是一種鼓吹投資者加入的手段,否則不足以打動投資者,這是人性的必然,比起典型的吸金公司沒有明顯的運作,還會不招募投資人,與黃女的兩間公司狀況不同,認為黃女屬於一般行業招募投資,並不違反銀行法判處無罪

以「年獲利可達400%」的話術吸引投資客是屬於「一般行業都會穩定獲利當噱頭吸引消費者」,不是「報酬明顯不合理」;同理這年頭已經沒有哪一種吸金會是報酬不合理的。 只要你能騙 (統稱為噱頭),到手的都是合理的 (400% 以內都合理)。或許案發的時候規模還小,只有 26 位投資者 (受害者?),判決的態度可以看出是想辦法讓違法的人可以開脫。假如這個案子吸收了 260 或是 2600 位投資者,群體上街抗議被坑錢的時候,案主是不是還能獲得無罪判決?

違法吸金的公司為了製造能獲利的假象,有聘僱員工,哪怕是打工,證詞都可以視為公司有在「營運」。 如此之後進行「招募投資」,就不會「違反銀行法」。這年頭要遇到這麼善心的法官,真的是上輩子燒好香。

最後同情一下檢方這麼辛苦的做了白工,一樣是法律專業,你們的對手居然不是犯罪者。

 

2022年2月5日 星期六

男子高速公路肆意開槍 法官減刑兩次

事件標題:男子高速公路肆意開槍 法官減刑兩次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台中市曾姓男子,去年8月開車載著女友,於國一號高速公路時,不滿李姓男子開車變換車道,竟持槍於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肆意開槍對李男射擊1發,子彈貫穿車窗,擊中李男左手腕其囂張行徑引發社會震撼,他因另涉毒品案,3天後被警方逮捕時,他主動坦承持有槍械且開槍,台中地方法院以未遂、自首等理由減刑兩次,持有槍彈部分判刑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開槍的殺人未遂部分,則判刑4年10月,合併執行6年8月,可上訴
  •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去年(2021年)8月以5萬元價格,向張姓男子(偵查中)買得非制式手槍共2把,以及子彈共56顆,其中36顆具殺傷力,8月21日晚間9時許,他駕駛自用小客車,載著女友,車內有購得的手槍1把,在國道一號南向171.1公里處,亦即台中市潭子區路段,不滿李姓男子開車變換車道,他竟於高速行駛的道路上,肆意持槍朝李男汽車射擊1發,子彈貫穿副駕駛座側車窗,擊中李男左手手腕
  • 李男左手腕穿刺傷合併尺神經、尺動脈、肌肉和肌腱損傷等傷害,但仍控制車輛,下交流道報警,曾男則於案發後第3天,同年24日下午3時許,因涉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察拘提,他主動向員警坦承開槍,也偕同員警於翌日(25日)凌晨,到苗栗縣查扣兩把手槍與子彈。
  •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曾男在警察尚未確認他涉案之前,即坦承他是國道槍擊案的開槍者,且偕同員警查扣槍彈,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的自首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殺人未遂部分,也因未遂而減輕量刑,法官強調,曾男犯後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持有槍械彈藥部分,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殺人未遂罪輕判徒刑4年10月,合併判刑6月8月,可上訴。 

警察抓不到的犯人,自首後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比例」該多高?被逮捕的罪犯,「勇於面對司法」到底是怎麼評估才算?「非無悔悟之心」怎麼又會在案發後三天因為另案被拘提,這邏輯上講得通嗎?隨意在街上開搶傷人,該是加重其刑或是減輕其刑,是不是決定於這一槍打在哪裡或是誰的身上?「未遂、自首」等理由可以減刑兩次,那高速公路上開車被槍傷的駕駛心裡會受傷幾次?

 

# 台中很多槍應該不是傳聞,一直是個警方無法解決的事實

# 不知道這一槍打在法官跟檢察官的車內時,結果會不會一樣

# 法官不該是地藏王菩薩

 

2022年1月8日 星期六

截3腳趾 逆轉判非重傷害/少年挨轟500發BB彈全身傷、電擊4小時…

事件標題:截3腳趾 逆轉判非重傷害/少年挨轟500發BB彈全身傷、電擊4小時…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去年五月彰化羅姓少年到鋼構公司當學徒,被惡老闆詹祐承、黃佳緯逼吃狗屎、喝狗尿取樂,以及遭連射五百多發BB彈全身是傷、右腳被電擊到第二至第四趾壞疽截肢。羅少長期受凌虐,罹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至今仍在精神科醫院住院治療,羅母原本寄望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爭取醫療費補償,一審法院也認定他受「重傷害」,但被二審法官推翻,認為羅少傷勢「沒有到全部腳趾截肢的程度,未達重傷害標準」;羅母說,重傷害的認定被否決,一毛錢政府補助也拿不到。
  • 詹、黃二人當初以「懲罰」之名找樂子,將羅少用鐵鍊、束帶綑綁在椅子上,持空氣槍猛轟胸、腹、手、腳等多處,造成全身鈍瘀傷;二人又自製「刑具」對羅少電擊三至四小時,除三根腳趾壞疽遭截肢,右手也有電擊傷
  • 彰化地院審理時,醫師鑑定認為羅少受重傷害。案件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邱顯祥、法官楊欣怡、李明鴻認為,刑法「重傷害」就下肢而言,是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二審另參考「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認為「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才屬「嚴重減損」,依此指出,原審對於羅少已達「重傷害」的認定稍嫌速斷,該案僅達「傷害」的程度
  • 二審認為腳趾全沒了才算

這年頭只要不把人打傷到骨折、斷肢,要怎麼虐待人都不會被判重傷害。空氣槍、電擊、凌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都不會被判重傷害。難怪電影的宣傳都說「暴力美學」,給你死個好看可能也算是藝術創作吧!

# 二審的法官是地藏菩薩轉世來的 (但是只顧慮到被告)

# 不要把人弄到身體「嚴重減損」都不算重傷害


2021年11月4日 星期四

醫師娘撞翻機車肇逃 酒測值1.55 因2個小細節獲判無罪

事件標題:醫師娘撞翻機車肇逃 酒測值1.55 因2個小細節獲判無罪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開名車的醫師娘酒測值高達一點五五撞翻一對母女又肇逃,她委託的律師用2個小細節讓她獲判無罪。律師提出,一般駕駛在撞到東西後,會有煞車的反射動作,但調閱監視器,醫師娘的車子煞車燈沒有亮,並請科大附設醫院作證,表示在這樣的酒測值下,可能是在半意識或無意識狀態,這證明醫師娘並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法官採信了這個說法判處無罪,檢方將上訴。
  • 這件肇逃案發生於去年12月22日,醫師娘在家中喝了許多紅酒後意識開始模糊,直到她接到校車隨車人員通知,才嚇得跳起來,想起當日晚間6點要接孩子放學,她急忙開車出門,過程中記憶模糊,只記得看到紅燈要停車,直到她恢復意識時,就看到警察在身邊。
  • 實際上,醫師娘在開車時撞翻了一輛機車,騎士母女受傷,女兒還因此鎖骨骨折,隨後又追撞一輛小客車,小客車駕駛氣得追上醫師娘,還鑽進她車內想拔鑰匙,不過醫師娘卻表示沒有記憶;警方抵達時,也發現她語無倫次,起初還不願意下車,只是蹲在路邊喃喃說「要接小孩」

  • 醫師娘無法酒測,但經過抽血檢驗換算,她的酒測值高達1.55毫克,在清醒後她得知撞傷了人,逐一與被害者和解,不過因為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提起公訴,律師娘也因此聘僱律師打官司,然而刑法的處罰要旨在「是否有犯案的故意」,律師得知醫師娘喝醉斷片的過程,認為她沒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沒有故意要肇逃
  • 另外,一間科大附設的醫院也提出證函,以醫師娘的酒測值回推,100毫升的血液中含有0.311克的酒精,以相關的醫學文獻顯示,在這個時候,一般人可能處於半意識或無意識狀態,身體功能開始喪失,對周遭事務的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所以醫師娘辯稱不曉得撞到人,也不是說不可能。
  • 法官採信了律師的辯解,加上醫師娘與被害人和解,因此做出無罪判決,但檢察官本月將上訴,認為醫師娘不可能沒聽到撞擊的聲音。

喝酒上路千萬不要是「半醉」,「全醉」上路進入半意識或無意識狀態撞人就可以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以後停車接受酒測的大概只剩下傻瓜了,因為看過新聞的人都知道直接駛離可以用開車實是「半意識或無意識狀態」獲判無罪。

# 法官(怎麼)採信很重要

# 以後酒駕撞人千萬不要踩煞車,逕自駛離可獲無罪

販毒通緝犯駕賓士衝撞警偵防車 辯「不知是警方」獲高院判無罪

事件標題:販毒通緝犯駕賓士衝撞警偵防車 辯「不知是警方」獲高院判無罪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賴姓毒品通緝犯去年遭警方前後圍捕時,他駕駛賓士車衝撞警方偵防車,但賴男辯稱車子隔音效果好、不知對方是警察,他以為是仇家上門才要脫逃,一審認定警方無法證實賴知悉警方身份、偵防車也無警車標誌,判賴妨害公務罪無罪;檢方上訴稱警方已告知身份,且為隱匿員警身份才未駕駛警車,不過高等法院不採信,判賴無罪。

  • 49歲的賴男,因販毒案件,去年2月分別遭新北地院、基隆地檢署發佈通緝;去年3月17日,賴男開著價值200多萬的賓士C300轎車載女友,經過基隆市基金一路遭北市南港分局、基隆市警局員警駕車追捕,後來,賴駛入巷弄內,遭南港分局2部偵防車前後包夾圍捕。

  • 邱姓偵查佐下車敲賴賓士車右後車窗,對賴喊「警察,下車」,賴竟駕車來回衝撞2部偵防車欲逃離,導致2部偵防車前後保險桿、引擎蓋損壞,員警立即強力破窗,將賴壓制逮捕,檢方依違反妨害公務、毀損罪起訴。

  • 賴庭訊辯稱,被2輛自小客車包夾,並看到數人拿著棍棒敲車子叫他下車,因車子隔音效果不錯,聽不清楚他們在講什麼,以為是仇家尋仇,才想撞開對方的車逃掉,不知道對方是警察。

  • 基院認定,偵防車車身沒有公務單位標誌,警方也無法證明賴男知悉其身份,加上毀損部份已和解賠償,判妨害公務、毀損罪均無罪。

  • 檢方不服賴男妨害公務罪被判無罪,上訴稱,員警已表明警察身份,並要求賴下車,賴才開車衝撞偵防車,此外,員警查緝罪犯時為隱匿身份,才未駕駛警車,一審判決有誤。

  • 但高院認為,多位員警都證稱,不確定賴在車內有無聽到「警察,下車」,加上辦案員警未穿制服、未出示警察證件,且偵防車也無警車標誌,無法認定賴有妨害公務等犯行,判賴無罪。

以後只要車窗玻璃加黑,隔音效果加強,說聽不到、看不到就可以橫行街頭了。便衣刑警以後值勤要穿制服,跟監車輛要加警徽標誌,這樣叫嫌疑犯下車才會生效。話說回來,警察執法會「被以為」是仇家尋仇,手法是不是太粗糙了些。

# 聽力不好是不是也能無罪


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

韓粉嗆「帶迫擊砲轟掉立院」 法官認定「同溫層練肖話」判無罪

事件標題:韓粉嗆「帶迫擊砲轟掉立院」 法官認定「同溫層練肖話」判無罪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去年7月立法院審議監察院長、監委被提名人時,許多韓粉到立法院抗議,鍾姓韓粉(韓家軍)在一個「YouTube」頻道中,以嗆聲的語氣留言,「我們就帶迫擊砲把立法院給轟掉」,被警方依恐嚇公眾罪法辦。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承認對政府不滿,但辯稱自己是中度肢障者,沒能力將立法院轟掉,這是開玩笑之詞法官採信辯詞,還認為他只是在「同溫層」中,抒發對政治不滿的「練肖話」,判決他無罪
  • 上述韓粉還提醒,馬蛇籠上面有刀片,引發其他韓粉更激烈的留言,「良民用拒馬鐵片伺候,跟太陽花差太多了」、「放刀片,這實在太沒良心了」,鍾男也加入討論,留言「他們放刀片沒有關係啦…,我們就帶迫擊砲把立法院給轟掉就沒有事情了,然後拍拍屁股回家睡覺...」,被民眾向北市警方檢舉。
  • 鍾男於台中地院審理時辯稱,他是行動不便的身障者,軍隊才有迫擊砲,他沒有能力取得,更無能力轟掉立法院,一般人都看得出是開玩笑,他沒有恐嚇公眾的犯意
  • 法官強調,鍾男是表達對於政府施政不滿,呼應社群內其他留言者(即俗稱「同溫層」),文字表達稍嫌偏激,卻只是抒發對政治不滿的情緒,目的並非恐嚇公眾,也沒有實際付諸行動的意思,亦即俗稱的「練肖話」,據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原來跟同溫層的喊話就可以判無罪,怎麼讓人覺得法官就是被告的同溫層。換個場景想,假如今天這班歹徒想攻擊的單位是司法院,是不是法官才會覺得這些不是「開玩笑之詞」。呃,這法官是怕韓粉或本身就是韓粉?

# 練肖話可以無罪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大外割摔拒攔查女師警員不起訴!警察球評石明謹不滿發聲

事件標題:大外割摔拒攔查女師警員不起訴!警察球評石明謹不滿發聲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藝文圈小有名氣的詹姓音樂女老師,今年4月22日趕赴上課時在桃園中壢後火車站商圈遭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攔查,詹老師拒絕後雙方起爭執,她遭葉警以「大外割」摔傷,詹老師對此控葉妨害自由、傷害等罪;詹老師也因過程嗆葉「你真的很蠢」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今雙方皆獲不起訴處分。對此,「警察球評」石明謹今日PO文批評警察沒有「病識感」,「你要繼續讓沒有病識感的警察負責保障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權嗎?」
  • 有關員警不起訴理由,檢察官說明,葉姓員警在詹女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後,認為她是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嫌的現行犯,而對她使用強制力及柔道技法逮捕及拘禁在派出所的過程中,雖然造成詹女人身自由受限並受傷,但因葉員有之前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且在警所內使用腳鐐等戒具皆是依據「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另於逮捕過程中,詹女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葉員因此施以柔道技法「大外割」將她壓制在地,避免產生更大傷害,無過當情事,且已盡注意義務,此部分同樣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 石明謹今日看過檢察官判決原因後PO文表示,警員確實違法臨檢,但是「沒有犯意」只是「認知錯誤」,「這是什麼意思?簡單翻譯就是他從頭到尾都覺得這樣是對的,員警只是程度低、不懂法律,並不是故意要違法臨檢」,換句話說就是沒有「病識感」,沒有病識感的病人最危險也最可怕,用非法手段做自以為的正義之事,達成的不會是正義,達成的只有非法。
  • 今年4月發生此案後,石明謹也曾PO文,公開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正當8程序,並批執勤警員「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他還說,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 石明謹也不滿表示:「你要繼續讓沒有病識感的警察負責保障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權嗎?


法官、警察好偉大。法官可以隨便判;警察可以隨便對路人懷疑,給他一個大外割,帶回警局繼續私刑精神虐待。

# 蠢的警察不容挑戰,不能說出口 (構成侮辱公務員罪)。警察犯錯(罪)沒事的,不會判刑的。
 

年獲利400%檢起訴「吸金」 法官認「美麗的大餅」判無罪

事件標題: 年獲利400%檢起訴「吸金」 法官認「美麗的大餅」判無罪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黃姓女兩年內成立A公司與B冰淇淋店,向投資者宣稱有超高獲利,入股A公司每10萬月拿4千,B公司 年獲利可達400% ,檢方認為是吸金,以銀行法起訴,不過台南地方法院認為,2間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