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標題:年獲利400%檢起訴「吸金」 法官認「美麗的大餅」判無罪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黃姓女兩年內成立A公司與B冰淇淋店,向投資者宣稱有超高獲利,入股A公司每10萬月拿4千,B公司年獲利可達400%,檢方認為是吸金,以銀行法起訴,不過台南地方法院認為,2間公司僅26位投資者,且正常運作,即使營運不善仍未擴大招募投資人,不像如「空中閣樓」沒有運作的典型吸金公司,黃女只是過度樂觀,給投資者一塊「美麗的大餅」,但不違反銀行法,所以判處無罪。
- 這件「吸金案」要追溯2012年到2013年,黃女宣稱的獲利方很簡單,投資賣營養食品的A直銷公司,一股10萬、每個月能拿4千元,一年後如果不願意再投錢,每月還是可領取2千元報酬,這間公司共吸引了18位投資者。
- 另一間冰淇淋店B,一股12萬,黃女宣稱只要入買一股,入股一個月後變2股,第3個月可以再賣其中一股回公司,這樣的年獲利高達400%,這間B公司共有8位投資者。
- 這個投資方式說起來簡單,但檢調單位在釐清人際關係與金流卻曠日廢時,光是判決書內的明細資料就有16頁,直到2017年檢方蒐集事證完備,認為黃女的兩間公司,向多數人吸金,而報酬明顯不合理,以違反銀行法對黃女起訴。
- 但是,審理這案的法官相當仔細,雖然認同有不合理的獲利,但是不認為有「吸金」的情況,分成三點逐一說明,第一點是兩間公司有正常的營運情況,也有證人表示曾在B冰淇淋店打工,起初生意還不錯,而A公司有許多公開標價的營養食品,甚至有投資人認為A公司正常營運,是有希望的公司、第二點是投資者的招募對象有侷限性,都是黃女在直銷公司時的夥伴,最後一點則是在公司難以營運時,沒有擴大招募投資者。
-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銀行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嚇阻地下投資,但是一般行業都會穩定獲利當噱頭吸引消費者,不過這是一種鼓吹投資者加入的手段,否則不足以打動投資者,這是人性的必然,比起典型的吸金公司沒有明顯的運作,還會不招募投資人,與黃女的兩間公司狀況不同,認為黃女屬於一般行業招募投資,並不違反銀行法,判處無罪。
以「年獲利可達400%」的話術吸引投資客是屬於「一般行業都會穩定獲利當噱頭吸引消費者」,不是「報酬明顯不合理」;同理這年頭已經沒有哪一種吸金會是報酬不合理的。 只要你能騙 (統稱為噱頭),到手的都是合理的 (400% 以內都合理)。或許案發的時候規模還小,只有 26 位投資者 (受害者?),判決的態度可以看出是想辦法讓違法的人可以開脫。假如這個案子吸收了 260 或是 2600 位投資者,群體上街抗議被坑錢的時候,案主是不是還能獲得無罪判決?
違法吸金的公司為了製造能獲利的假象,有聘僱員工,哪怕是打工,證詞都可以視為公司有在「營運」。 如此之後進行「招募投資」,就不會「違反銀行法」。這年頭要遇到這麼善心的法官,真的是上輩子燒好香。
最後同情一下檢方這麼辛苦的做了白工,一樣是法律專業,你們的對手居然不是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