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標題:女兒被好友揉胸性騷 他怒揮拳挨告判賠2萬
來源:自由時報
怪怪的:
- 彰化陳姓男子與施姓男子熟識多年,陳男女兒還尊稱施氏夫婦「阿爸」、「阿母」,不過「阿爸」心懷不軌,趁機對陳女討抱抱還摸胸,陳男不滿寶貝女兒被施男吃豆腐,找來妹婿、妻舅一起討公道,朝施男臉部猛揮拳,慘成熊貓眼,施男提告傷害跟精神賠償70萬元。彰化地院審理,認為主因是施男性騷在先,陳男失控只是人之常情,因此判處陳男拘役40日,另需賠醫藥費770元及2萬元精神賠償金。
- 彰化地院審理,民事庭認為,施男受傷的原因是因為曾對陳男的成年女兒性騷擾,陳男氣憤難耐而出手毆打施男,施男主張因此事造成失眠、恐慌等,卻又提不出相關醫療證明,請求精神賠償70萬元
- 法官認為,陳男犯罪動機,是得知女兒遭好友欺負而情緒失控出手,身為父親這是人之常情,並非惡行重大,判處拘役40天,並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1日1000元)。
這年頭要是女兒被性騷或是性侵,犯罪人等若是失眠、恐慌,父親要準備錢來賠償性侵犯。至於父親的人之常情,還得被「審判」是否為惡行。法律真的很難懂。
# 剪了也不算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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